内奇子奇缘风景|六
谈及参观蔚来 工厂的感受,亚洲视觉科技研发总监、微博财经大V陈经表示,自己最大的收获是明白了蔚来为何会成为一家能够长久生存的公司。
“之前看新闻报道会有种感觉——中国的汽车公司是不是因为内卷导致无法盈利?在这个残酷的竞争环境中,是不是还会出现一些生存问题?“,陈经说今天听到蔚来相关负责人的数据解读后,自己发现像蔚来这样的一批优秀中国公司已经在中国汽车市场和世界汽车市场上找到了长期生存的办法。
陈经提到,“蔚来的品牌立得非常牢实,整个公司不是急功近利、不是去追求短期利润,而是努力去坚持品牌价值、长远经营观念”。
责任编辑:梁斌 SF055
黄仲峰(记者 蔡孟琬)11月27日,白酒行业的一则商标侵权诉讼案近期引发热议。为了名字中的一个“郎”字,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下称“郎酒集团”)将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夜郎古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夜郎古酒业”)告上法庭。11月11日晚间,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结果认为,夜郎古酒业构成了对郎酒集团“郎”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需向郎酒集团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96亿元。对此,贵州省白酒企业商会、贵州省仁怀市酒业协会、遵义市酒业协会接连发声,对一审判决和郎酒公司的相关诉求“深表震惊和遗憾“,呼吁郎酒、夜郎古酒寻求和解之道、合作共赢,促进整个白酒行业良性发展。贵州三家酒协接连发声业内人士表示不解郎酒方面认为,夜郎古酒业等公司字号“夜郎古”中带“郎”,故意攀附“郎”商标商誉;“夜郎古”注册商标之后加注商品通用名称“酒”构成不规范使用,对郎酒商标构成侵权。对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出的一审结果,夜郎古酒业11月11日晚间发布声明称,本次判决仅为一审判决,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法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且,一审判决并未生效,且不涉及“夜郎古”注册商标的效力,因此不影响其在酒类产品上继续合法、规范使用“夜郎古”注册商标的权利。夜郎古酒业指出,公司1999年成立时就以“夜郎古”作为企业字号,随后于2005年申请注册“夜郎古”商标并使用至今。“夜郎古”与“郎”两个品牌已和平共处20多年,共同参加行业活动并获奖,商标在市场上是可以区隔共存的,不存在误导消费者,酒业协会以及普通消费者也不会发生误认或混淆。郎牌特曲包装 水芙蓉/摄业内人士也对判决结果表示不解。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杨明认为,该案一审判决在“常识、商业、法律”之间关系的处理上有欠妥当。其认为,虽然商标标识之间的相似性判断不能简单地认为是一个事实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不受约束地“展开联想”,应当结合一般公众的常识和合乎正常商业逻辑来约束相似性的判断,而且还应当与“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这一法律效果相匹配。事实上,“夜郎古”与“郎”此前就有过商标纠纷历史。2011年,郎酒认为“夜郎古”品牌没有对“郎”商标进行合理避让,但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审查后认定,两个商标未构成近似,驳回了郎酒方面的申请。三酒协接连发声这场纠纷案的一审结果一出便引发业内高度关注,贵州省白酒企业商会、贵州省仁怀市酒业协会、遵义市酒业协会接连发声,表示“震惊和遗憾”。11月12日,贵州省白酒企业商会指出,夜郎文化是中国西南古老的文化之一,夜郎古酒因此得名。赤水河是酱香酒发源地,滋养了四川郎酒,也诞生了贵州夜郎古酒,两个品牌承载着赤水河的历史与地理渊源和地域文化价值。商会呼吁,四川和贵州两省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企业等应加强沟通交流、强化监督管理,依法依规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开放胸怀、广交朋友、共谋发展,促进遵义产区白酒企业与赤水河两岸企业合作共赢。贵州省白酒企业商会发起倡议11月13日,贵州省仁怀市酒业协会指出,茅台、习酒、郎酒、夜郎古酒等赤水河孕育出来的白酒品牌各有地域文化价值,夜郎古酒业近年积极推动夜郎文化的挖掘和保护,为传承和弘扬传统文化作出积极贡献。2020年,川黔产区代表白酒企业曾共同签署世界酱香型白酒核心产区企业共同发展宣言,贵州省仁怀市酒业协会倡议,涉诉双方摒除成见,以理性务实的态度沟通交流,妥善处理知识产权及所谓“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分歧。11月14日,遵义市酒业协会发文认为,这场侵权诉讼将国有的“郎”、文化的“郎”、法律的“郎”以及千年以来的二郎滩酒、夜郎古国等共识撕裂和放大。其建议,郎酒和夜郎古酒双方应认同并珍视赤水河谷人文传统,消弭分歧,强化共识通过友好协商等方式解决争议问题,共同促进赤水河流域酱香白酒产业高质量发展。
黄仲峰(记者 蔡政诚)11月27日,来源:央视新闻微信公众号出差后直接回家,在江苏南京工作的徐先生却被公司以旷工为由开除,双方因此对簿公堂。这种情况算旷工吗?公司是否能以此为理由开除员工?日前,法院对此事进行了判决。员工出差后直接回家公司以旷工为由将其开除2021年7月,在江苏南京工作的徐先生和一家科技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担任软件工程师一职。日常工作中,他需要去全国各地出差,做相关设备的维保工作等。而在2023年4月,公司人员审查徐先生的以往出差行程时,认为他有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在这份报销单据上可以看到,徐先生于2021年11月22日早上八点半左右,乘坐高铁从南京出发前往青岛出差,并于同年11月25日早上9点半左右,乘坐高铁返回。徐先生的差旅费报销单公司人员通过打车行程单发现,徐先生返回南京的前一天,也就是2021年11月24日下午5点左右,就已经结束工作返回了酒店附近。在公司看来,徐先生结束工作却没有当日返回,并且,他次日到达南京时是下午两、三点钟,属于工作时间,但徐先生却直接回了家,这种行为已经构成旷工。徐先生的打车行程单徐先生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写明,员工连续旷工超过2天(含2天),或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旷工3天,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且无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外,公司的员工手册中也有类似规定。于是,2023年4月25日,公司以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徐先生的劳动合同关系。徐先生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冯晓华:公司认为徐某有三次相同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所以就作出解除与徐某的劳动合同的决定。劳动仲裁判违法解除公司不服遂起诉员工徐先生收到决定以后表示不服,向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以及项目奖金。该公司也提出了反仲裁请求,要求徐先生返还旷工期间的工资和出差补贴。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并支持了徐先生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未发放的项目奖金的请求。公司一方不服仲裁结果,将徐先生起诉至法院。法院副院长接受采访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冯晓华: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徐某完成工作以后,未于当晚返回南京,次日返回后,又在工作时间内没回公司工作,这种行为是否属于旷工。公司一方认为,徐先生出差时,多次完成了工作却不当日返回,次日抵达南京时还在上班时间,他却直接回了家,利用出差机会旷工,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及劳动合同中的相关规定。公司合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不应当支付其赔偿金和项目奖金。对此,徐先生一方并不认同。在徐先生一方看来,他的出差行程都是经过客户同意及单位管理人员批准才定下来的,且公司的规章制度并没有规定出差返回后必须立刻返回公司,因此他的行为并无不妥。庭审画面法院:员工选择适当回程时间符合常理公司属于违法解除那么,对于这样一起由“出差”引发的官司,法院会如何认定?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冯晓华认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确实约定了旷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做了规定,但是在规章制度中并没有规定徐某的这种行为属于旷工。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冯晓华表示,劳动者作为正常的人也有生理休息等正常的需要,5点多钟完成工作,选择次日返回也合情合理。公司解除徐先生合同被判违法对于出差回来后应该回公司还是回家,法院认为,这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冯晓华表示,对出差的员工和在单位工作的员工实行不同的考勤方式,是绝大多数公司的做法。而且员工在外面出差多日,返回南京以后自己回家也符合公司人性化管理。同时,法院审理认为,徐某的出差行程均通过了公司审批,公司也不曾向他提出完成工作必须当日返回、出差回来后必须先回公司报到的要求,事后突然认定其旷工,存在不妥。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冯晓华:公司如果认为该行为属于旷工,应该及时作出提醒,经过提醒仍不能正常出勤才可以解除。法院认定,公司解除与徐先生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最终,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公司支付徐先生经济赔偿金5万多元,以及尚未发放的剩余项目奖金1万多元。目前,案件款项已履行完毕。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法官提醒,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惩戒,但行使管理权,应遵循合理、善意的原则,和谐的用工关系既要有刚性的管理制度,也要有人性化的温度。本文来源:央视新闻微信公众号综合《法治在线》总台记者/张李彬 金轶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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