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报动图|「よくわからないからc心配ないc大丈夫c緑ちゃんも切符もちゃんとやるから大丈夫ですって言っといたけど」
乡村全面振兴,农民是主体,人才是关键。人才哪里来?就从十里八乡来,从身边培育、锻炼、成长而来。
我是陕西宝鸡市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的一名教师,在工作中真切体会到抓好乡村人才培育的意义。一些农村发展乏力,根源在于缺人才,缺发展引路人、产业带头人、政策明白人。一旦育好用好乡村人才,充分激发乡村人才活力,往往就是另一番景象:农民成了现代农业发展的多面手、壮大集体经济的带头人、推动乡村治理的主力军,腰包鼓、信心足,村子更有发展前景。
既然授课的对象是乡亲们,就得把课讲得更加贴近实际。从站上讲台那一刻起,我就开始琢磨怎么让课程变得实用管用。为获得第一手材料,我花了很长时间进村走访,沉到田间地头、乡村社区调查研究,摸清底数、对接现实,为讲好课打下扎实基础。拿《农村财务管理》这门课来说,除了一些理论知识,还用到了大量在乡野田间搜集来的实例,例如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规程、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细则,等等。每讲到这些实操的部分,乡亲们的身板都挺得更直,还经常在课后专门来咨询细节。向实践学习、为乡亲们送宝,就能赢得认可。
让更多乡村人才脱颖而出,必须克服重培训、轻培养的倾向。我们推出“传帮带”“点单式”的培育机制,为农民学员提供从学习提升到转化应用的全方位服务。在内容上,适应现代农业、乡村产业发展实际需要,帮助各类带头人有针对性地补上市场营销、金融管理、品牌打造、电子商务等能力短板;在方式上,改变以往短时期、单一化的做法,探索高校集中授课、量身定制课程、线上学习交流、研学考察互访等形式。截至目前,我们已建设“农民田间学校”51所,对农民进行栽培技术、营销手段、管理方法等指导和培训5万人次;由优秀农民学员组成的宝鸡“葡萄匠人”、眉县“桃把式”、千阳“苹果师傅”等技术服务队,目前已发展到120余人。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创新乡村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充分激发乡村现有人才活力”。奋进新征程,不断提升教学、教研和社会服务能力,努力筑 好乡村人才振兴“蓄水池”,我们就能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添力赋能。
(赵艳萍 作者为陕西省宝鸡市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教师,本报记者常钦采访整理)
陈耀德(记者 黄俊坤)11月27日,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的乌拉特前旗突然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一位名叫卫明栓的男子曾被判刑四年,因为判决书服刑日期出现差错,少服刑一年出狱,在出狱8个多月后,于近日又被羁押,被要求再服满少服的刑期。“这种错误十分罕见。”一位法律界人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这一事件被媒体曝光,舆论哗然。11月1日,当事法院乌拉特前旗法院发布情况通报称,报道所述判决书刑期起止时间书写错误,造成当事人实际服刑期未满提前释放,情况属实;法院第一时间启动纠错程序,已依法作出刑事裁定书补正,并将当事人收监,执行剩余一年刑期;法院按照相关规定,分别给予案件承办人记大过处分,对分管领导、庭长予以责令检查。卫明栓出狱8个月又被羁押。图/视觉中国重新被羁押10月12日,妻子席美连突然发现卫明栓“失踪”了。他们夫妇有两个孩子,女儿31岁,嫁到了包头,儿子14岁,在包头读初三。席美连回忆,10月11日晚,因为儿子在学校里遇到一些事情,卫明栓表示会去学校里看看,但是10月12日这天,儿子没能等到卫明栓,席美连多次拨打卫明栓的电话,都没人接听。卫明栓生于1969年,是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人,2022年7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获刑四年。他在2024年1月19日出狱。出狱后,卫明栓先是给人送玻璃,后来又在乌拉特前旗黑柳子工业园找到一份浇树的工作,平时住在工业园简易板房里。发现联系不到丈夫,10月13日,席美连和女儿本想一起去工业园找人。席美连回忆,她之前只去过一次丈夫打工的地方,不太记得路,就决定先报警。到了属地派出所,刚报完警,她就接到乌拉特前旗看守所打来的电话,看守所工作人员告诉她,卫明栓被关押在看守所,“好像是因犯敲诈勒索罪”。席美连很意外:“他不是已经坐完(监狱)了吗?”看守所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只是说他们是根据法院出具的手续关押的。看守所工作人员还告诉席美连,卫明栓让他捎句话,自己的手机里有点钱,现在手机放在乌拉特前旗法院法官尚红霞处。尚红霞是2022年卫明栓被判刑时的审判长,现任乌拉特前旗法院刑庭庭长。席美连从法院找到了尚红霞的电话号码。在通话中,席美连问尚红霞:“我不明白为啥把他放出来,又抓回去了。”尚红霞说:“因为执行日期写错了,他是在2021年1月20日才被羁押入所的,写成2020年1月20日了。”在这次通话中,尚红霞说,卫明栓已经服了三年刑,“从昨天开始算,他再服一年刑就行”。据了解,乌拉特前旗法院于2022年7月11日作出 “(2021)内0823刑初119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长24页,卫明栓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图为乌拉特前旗法院。资料图判决书注明:“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2024年1月19日止。”同样,据该判决书,因涉嫌犯虚假诉讼罪,卫明栓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的日期,则是2021年1月20日。一审判决卫明栓犯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一案,与卫家的土地被征收相关。2021年7月23日,乌拉特前旗检察院指控卫明栓犯诈骗、敲诈勒索、虚假诉讼三宗罪,向乌拉特前旗法院提起公诉。据了解,公诉机关认为,2010年4月,巴彦淖尔市融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信房地产公司”)以每平方米200元的价格征收了卫明栓及母亲、两位兄长位于乌拉特前旗西山咀镇西圪梁的一块2286.04平方米的土地,卫明栓代表家人与融信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征收土地补偿协议》及《保证书》,并取得了补偿款。2014年2月,卫明栓在明知不存在补偿差价一事的情况下,以自己及母亲、两位兄长的名义向乌拉特前旗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融信房地产公司履行承诺,按照每平方米300元的价格补偿2286.04平方米的土地差价685812元。在诉讼过程中,卫明栓在明知承诺书可能为虚假的情况下,向法院提供了由融信房地产公司股东郝军(另案处理)给予的未经融信房地产公司授权且同意的加盖有融信房地产公司印章的承诺书,该承诺书内容为:“我公司征收西圪梁卫明栓全家土地2286.04平方米,每平方米200元,如今后一年半内土地涨价,我公司再给卫明栓补差价。”2014年7月,乌拉特前旗法院驳回卫明栓等人的诉讼请求。在一审裁定作出后,卫明栓等人上诉至巴彦淖尔市中院。巴彦淖尔市中院受理后,由法官陈志杰担任审判长,李秀娥、郝勇(另案处理)担任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在案件审理期间,卫明栓准备了15万元,与他的朋友李付军(另案处理)一同到五原县将这15万元送给了郝勇,郝勇又将其中的2万元送给了陈志杰、3万元送给了李秀娥,几日后李秀娥将3万元退还给郝勇。经巴彦淖尔市中院承办人对卫明栓上诉案件进行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融信房地产公司向卫明栓支付补偿款457298元,后卫明栓撤诉。在卫明栓与李付军向法官郝勇行贿过程中,卫明栓暗自用录音笔将行贿过程录音,后将录音笔交给郝军准备用于要回行贿款。在卫明栓获得融信房地产公司支付的457298元后,由郝军出面找到李付军,让其听了录音笔内容,威胁如不要回行贿款就举报李付军。随后李付军向郝勇打电话告知被威胁一事,几日后李付军将郝勇退还的15万元转到卫明栓的账户上。在将15万元转到卫明栓银行账户后,李付军通过朋友王会平向郝军索要录音笔,郝军拿出录音笔让王会平听了一段录音内容后将录音删除。在取得15万元后,郝军分得8万元,卫明栓分得6万元,给王会平1万元。2019年7月,卫明栓在明知其父母已将其与父母及兄长共同所有的位于原西山咀镇政府西墙外的土地卖予他人,并且融信房地产公司已进行征收并补偿的前提下,还以其兄卫金栓的名义书写民事起诉状,以融信房地产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至乌拉特前旗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土地补偿款666700元。乌拉特前旗法院于2020年5月作出裁定:驳回卫金栓的起诉。2020年6月,卫明栓又以原西山咀镇政府西墙外的土地被征收为由,以其与其兄卫金栓的名义书写民事起诉状,以融信房地产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至乌拉特前旗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被其侵占的土地,后卫氏兄弟的起诉被驳回。2022年7月11日,乌拉特前旗法院作出判决,卫明栓犯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关于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则证据不足,未予支持。一审判决后,卫明栓没有上诉。卫明栓近照。供图/卫明栓家属当事人早就知情卫明栓的家人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判决结果下来后,因为新冠疫情,直到2023年1月18日卫明栓才被送进包头监狱服刑。《中国新闻周刊》了解到,在乌拉特前旗看守所羁押期间,看守所就有人知道了卫明栓判决书出错的事。一位曾经和卫明栓同期关押在乌拉特前旗看守所的知情人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看守所期间,卫明栓曾和一位姓赵的“同仓”打架,这位赵姓“同仓”曾把卫明栓判决书出错的事向驻看守所检察官举报。11月3日,《中国新闻周刊》记者致电该检察官,该检察官以“听不清电话”为由挂断。知情人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还有人曾就卫明栓被提前一年释放一事向乌拉特前旗纪委监委举报。该人士分析,卫明栓之所以会被重新羁押,可能和举报相关。据多位知情人士介绍,在拿到判决书后,卫明栓本人即已知晓出现了错误。据他本人在释放后讲,在包头监狱服刑期间,他曾把判决书交由狱方保管,等释放前再拿到判决书时,他发现注明了服刑起止日的判决书最后一页不见了。卫明栓出狱后,曾就此事咨询一位曾和他同期关押在看守所的前律师,在该前律师的建议下,卫明栓后来到乌拉特前旗法院档案室又调得了完整的判决书。采访期间,《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多次致电包头监狱监狱长,其均未接听。卫明栓提前一年出狱,对于此事,他低调以对。曾和卫明栓同期关押在看守所的一位人士在卫出狱后不久曾接到卫的电话,这位人士当时有些意外,问卫怎么出来了,卫明栓说他是保外就医。卫明栓在看守所关押期间的另一位“同仓”回忆,卫明栓被释放后,有一次他们见面,“他也跟我说,判了四年坐了三年,我说这个事你要注意了,错了一年,将来别再把你收监”。卫明栓重被羁押一事被媒体曝光后,立即在乌拉特前旗掀起风波。知情人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10月30日下午,乌拉特前旗法院正在开大会,院长接到一个电话,立即宣布散会。“他是要去处置卫明栓被重新羁押这件事被曝光的情况。”该人士说。在乌拉特前旗采访期间,一些当事人对此事讳莫如深:《中国新闻周刊》多次拨打当事法官尚红霞的电话,其一直未接听;卫明栓当年的辩护人是在乌拉特前旗执业的一位律师,他也一直未接电话。10月31日,在审理卫明栓一案时担任审判员、现任乌拉特前旗法院副院长的王荣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说,该院已对相关承办人按照违纪进行了处分。如何补救?因判决书出现错误,导致当事人提前出狱并又被重新羁押一事,十分罕见。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京师(全国)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孙建章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体现,具有高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法官作为判决书的制作者,一方面应以严谨、认真作为工作准则,但另一方面,法官不是神,不能苛求不出现工作失误。法官在裁判文书上的失误,主要表现在笔误和错误两种情形。其中,笔误可以通过裁定的方式予以补正,但错误就只能通过启动再审程序予以改正。孙建章介绍说,《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关于笔误的明确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了“如果原判决、裁定认定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有误,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裁定对有关信息予以更正”。如果严格按照此条规定,只有身份信息有误的情况下才可以通过裁定的方式予以更正,而卫明栓的情况显然不属于身份信息有误这种情形。孙建章认为,此前,卫明栓已经出狱并发放了释放证明。从法律上看,卫明栓服刑完毕,已经成为合法公民。此时发现原判决书因为记载的时间错误导致卫少服刑一年,原审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再审,通过重新审理核实事实并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在没有重新审理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以裁定书的方式将已释放的卫明栓重新入狱显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为原判决书中认定的刑拘卫明栓的日期也可能是错误的。只有通过重审,才能查明这些事实,予以改正。发于2024.11.11总第1163期《中国新闻周刊》杂志杂志标题:“乌龙”判决书风波记者:刘向南编辑:徐天
陈耀德(记者 林俊原)11月27日,#endText .video-list .on{border-bottom: 8px solid #c4282b;}
汪某某原系某涉密单位公职人员,是单位和家人心中的好青年,却因投资虚拟币亏损,欠下巨额债务,被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拉拢策反,一步步走上了犯罪歧途......贪婪、侥幸,弃守保密责任一天,汪某某因高额债务所累在网络论坛中发帖“求兼职”,并表明公职人员身份。很快,有境外人员联系汪某某,表示愿意提供可观报酬,换取其所在单位生产任务、研究进度等“有偿信息”。面对金钱诱惑,汪某某保密底线开始松动,犹豫再三后还是向对方提供了少量内部资料换取报酬。作案后,汪某某也曾忐忑不安,但一想到“几张照片、几份文件就能换取大量金钱”,理智逐渐丧失,贪念侥幸最终占据上风,窃密的黑手越伸越远......汪某某出卖国家机密获利百万 资料图经国家安全机关侦查发现,汪某某向对方提供绝密级、机密级国家秘密,通过虚拟币充值、交易变现等形式获取间谍经费折合人民币100余万元。最终,汪某某因犯间谍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疏忽、松懈,保密之墙形同虚设汪某某所在单位,保密制度看似完备,但执行起来漏洞百出,相关责任人保密意识明显欠缺。按照国家保密法规,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阅读、使用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场所进行。但是,汪某某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将涉密文件交汪某某处理时,未办理登记签收等手续,导致涉密文件违规长期滞留在汪某某手中。国家安全机关在依法搜查汪某某办公室时发现其工位上还随意摆放着一份秘密级文件。该单位保密管理制度和防护措施并未得到严格落实,为汪某某向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窃密、供密提供了可乘之机。国家安全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汪某某所在单位开展联合执法工作,责令其限时整改。汪某某所在单位保密制度执行起来漏洞百出 资料图威逼、利诱,涉密人员务须警惕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工作人员能够接触到国家秘密和敏感信息,一直以来,都是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围猎的重点对象。境外间谍情报机关通过网络平台公开宣称“收购公文”“以纸换金”,并通过收买、拉拢、利诱、威胁等多种方式,强化控制,以达到长期运用,使之成为其木偶、傀儡的目的。因害怕被查获,汪某某本打算断开与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联系,却因对方紧抓不放,继续纠缠,甚至威胁要举报汪某某,最终使得汪某某沦为窃密、供密的工具人,在犯罪的深渊中越陷越深。国家安全机关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承担本机关、本单位保密工作主体责任。面对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大肆渗透、窃密,机关、单位应当提高保密责任意识,健全保密管理制度,采取积极举措,切实提高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反间防谍意识和保密知识技能,筑牢保密堤坝。任何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可疑线索,请及时通过12339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受理电话、网络举报平台(www.12339.gov.cn)、国家安全部微信公众号举报受理渠道或者直接向当地国家安全机关进行举报。延伸阅读一名韩国公民涉间谍罪被中方逮捕 系三星前员工综合韩联社、《朝鲜日报》等媒体报道,韩国外交消息人士28日透露,一名旅华韩国侨民A某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简称:《反间谍法》)被逮捕。这是《反间谍法》颁布十年来,首次有韩国人被捕。我外交部29日证实,确有一名涉嫌从事间谍活动的韩国公民被依法逮捕,并表示已通知韩国驻华大使馆,但并未透露涉事人员的具体信息。报道称,现年50多岁的A某居住在安徽省合肥市,被逮捕前在一家中国芯片公司上班,与妻子和两个女儿生活在一起。去年年底,合肥市国家安全局的调查人员将A某从家中带走。A某在当地酒店被隔离调查了5个多月。今年5月,A某被检方逮捕,目前被关押在合肥拘留所。据报道,A某曾是三星电子芯片部门的员工,自2016年起,在包括国产存储巨头长鑫存储(CXMT)在内的三四家中国芯片大厂工作。创立于2016年的长鑫存储是一家一体化存储器制造公司,总部位于安徽合肥。长鑫存储专注于动态随机存取存储芯片(DRAM)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其产品广泛应用于移动终端、电脑、服务器、虚拟现实和物联网等领域。韩国某半导体工厂 资料图《朝鲜日报》指出,合肥市国家安全局怀疑A某在长鑫储存工作期间向韩国方面泄露了芯片相关机密。但A某辩称,他不具备接触中国芯片核心技术的权限。报道援引外交人士的话称,自2014年中国施行《反间谍法》以来,暂未有韩国人因该法律受罚。如果A某在庭审中被判刑,将成为首个因《反间谍法》受到处罚的韩国人。10月29日,我外交部发言人林剑在例行记者会上回应相关提问时表示,一韩国公民因涉嫌间谍罪,被中方有关部门依法逮捕。他称,有关部门已向韩国驻华大使馆进行领事通报,并为大使馆领事官员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便利。“中国是法治国家,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活动,同时保障当事人的各项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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