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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屄App下载V5.7.8-应用介绍:干屄App下载是一款旨在提供用户便” 张某是泰兴一家化工公司的员工,工作已经有20年了。2024年前段时间,因为在上班的时候,睡了一个小时的觉,被单位辞退,张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于是起诉到了法院。今天,泰兴市人民法院公布了案件的详细情况。张某被拍到在自己工位上睡了一个小时的觉张某是公司一部门经理,事发前一天,因为开车到半夜,第二天上班的时候,张某以趴伏及躺仰的方式在自己工位上睡了一个小时的觉,半个月后,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给张某制作《面谈表》一份,载明“张某上班时困乏导致睡岗行为。”张某在该面谈表上签字确认。公司工作人员在微信上还询问:“张经理,您当天大概睡了多久?”“差不多一小时多点吧。”张某回复到。图为双方的对话记录后来,公司工作人员向本公司工会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工会出具《关于解除张某劳动合同通知的审批函》,同意以张某在上班期间睡岗,严重违法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同日,公司向张某出具《解除劳动该合同通知书》一份,载明:“张某同志:你于2004年入司,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因你上班期间睡岗,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第二章第三条第一款关于纪律的零容忍规定。经与工会协商同意,决定解除你与本公司的劳动合同,此后你与本公司将无任何劳动关系。”张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于是,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查明,张某确实存在违纪行为,但从其管理岗位特性及此次睡岗行为的严重程度来看,睡岗1小时并未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极坏影响。用人单位行使合同解除权必须以劳动者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发生为前提,并且该行为必须达到严重程度。从张某违纪行为的动机、次数、后果、影响、损失等几个方面考量,张某违纪行为具有偶发性,且客观上并未对某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不宜认定为“严重”,且张某入职公司20年,并多次被评优评先并晋升加薪,公司仅因其一次违反公司内部《员工手册》规定,就以较为粗暴的“一刀切”方式直接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显然不具备合理性,同时,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员工手册》中的相关规定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最终,法院认定,公司解除与张某劳动关系违法,判决公司向张某支付赔偿金35万余元。(江苏新闻)延伸阅读员工出差归来直接回家被算旷工遭开除,双方对薄公堂法院判了出差后直接回家,在江苏南京工作的徐先生却被公司以旷工为由开除,双方因此对簿公堂。这种情况算旷工吗?公司是否能以此为理由开除员工?日前,法院对此事进行了判决。员工出差后直接回家公司以旷工为由将其开除2021年7月,在江苏南京工作的徐先生和一家科技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担任软件工程师一职。日常工作中,他需要去全国各地出差,做相关设备的维保工作等。而在2023年4月,公司人员审查徐先生的以往出差行程时,认为他有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在这份报销单据上可以看到,徐先生于2021年11月22日早上八点半左右,乘坐高铁从南京出发前往青岛出差,并于同年11月25日早上9点半左右,乘坐高铁返回。徐先生的差旅费报销单公司人员通过打车行程单发现,徐先生返回南京的前一天,也就是2021年11月24日下午5点左右,就已经结束工作返回了酒店附近。在公司看来,徐先生结束工作却没有当日返回,并且,他次日到达南京时是下午两、三点钟,属于工作时间,但徐先生却直接回了家,这种行为已经构成旷工。徐先生的打车行程单徐先生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写明,员工连续旷工超过2天(含2天),或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旷工3天,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且无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外,公司的员工手册中也有类似规定。于是,2023年4月25日,公司以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徐先生的劳动合同关系。徐先生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截图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冯晓华:公司认为徐某有三次相同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所以就作出解除与徐某的劳动合同的决定。劳动仲裁判违法解除公司不服遂起诉员工徐先生收到决定以后表示不服,向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以及项目奖金。该公司也提出了反仲裁请求,要求徐先生返还旷工期间的工资和出差补贴。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并支持了徐先生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未发放的项目奖金的请求。公司一方不服仲裁结果,将徐先生起诉至法院。法院副院长接受采访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冯晓华: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徐某完成工作以后,未于当晚返回南京,次日返回后,又在工作时间内没回公司工作,这种行为是否属于旷工。公司一方认为,徐先生出差时,多次完成了工作却不当日返回,次日抵达南京时还在上班时间,他却直接回了家,利用出差机会旷工,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及劳动合同中的相关规定。公司合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不应当支付其赔偿金和项目奖金。对此,徐先生一方并不认同。在徐先生一方看来,他的出差行程都是经过客户同意及单位管理人员批准才定下来的,且公司的规章制度并没有规定出差返回后必须立刻返回公司,因此他的行为并无不妥。庭审画面法院:员工选择适当回程时间符合常理公司属于违法解除那么,对于这样一起由“出差”引发的官司,法院会如何认定?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冯晓华认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确实约定了旷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做了规定,但是在规章制度中并没有规定徐某的这种行为属于旷工。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冯晓华表示,劳动者作为正常的人也有生理休息等正常的需要,5点多钟完成工作,选择次日返回也合情合理。对于出差回来后应该回公司还是回家,法院认为,这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冯晓华表示,对出差的员工和在单位工作的员工实行不同的考勤方式,是绝大多数公司的做法。而且员工在外面出差多日,返回南京以后自己回家也符合公司人性化管理。同时,法院审理认为,徐某的出差行程均通过了公司审批,公司也不曾向他提出完成工作必须当日返回、出差回来后必须先回公司报到的要求,事后突然认定其旷工,存在不妥。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冯晓华:公司如果认为该行为属于旷工,应该及时作出提醒,经过提醒仍不能正常出勤才可以解除。法院认定,公司解除与徐先生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最终,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公司支付徐先生经济赔偿金5万多元,以及尚未发放的剩余项目奖金1万多元。目前,案件款项已履行完毕。法官提醒,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惩戒,但行使管理权,应遵循合理、善意的原则,和谐的用工关系既要有刚性的管理制度,也要有人性化的温度。
极目新闻记者 张奇11月21日,浙江嘉兴海宁市居民张女士向极目新闻(报料邮箱:jimu1701@163.com)反映,其父亲在海宁市人民医院住院时,因医护人员失误导致呼吸停止,抢救无效去世。经医疗鉴定,院方在诊治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她将海宁市人民医院起诉至法院,案件将于12月5日开庭。海宁市人民医院(图源医院公众号)男子住院时窒息后去世,经鉴定院方医疗过错为同等原因11月21日,据张女士介绍,2023年12月3日,她58岁的父亲在腹痛、呕吐持续两天后到海宁市人民医院住院,经检查生命体征稳定,精神状态良好,CT显示肠梗阻、胃潴留、胃内容物大。当天下午,她母亲吃完饭回到病房时,两名护士正在给父亲插胃管,主治医生也在旁边,但父亲面色苍白,烦躁不安,头边都是呕吐物。母亲走近时,父亲抓住了她左手。一段时间后,父亲突然四肢僵直,双眼瞳孔睁大,医生发现他窒息且心搏骤停,随后开始胸外按压,但没有清理口腔气管的异物。后来父亲被转至ICU病房继续抢救,直到11月4日凌晨,因抢救失败去世。张女士告诉极目新闻记者,父亲被插胃管时,医生与护士的做法失误了。她认为,父亲在母亲吃完饭回来时就已经开始窒息了,“我母亲当时发现我爸爸(情况)不对,问医生怎么回事,医生说让我爸爸休息一下即可。”事后她找到医院要求合理的解释但无果,便向海宁市人民法院起诉了医院,法院委托浙江省医学会进行了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书认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但直到现在,院方也没有向他们一家人道歉并进行相应处理。数日前,她收到法院传票,本案将于12月5日开庭审理。相关鉴定意见书(图源受访者)张女士提供的一份2024年9月的鉴定意见书中称,根据病历记载,专家组分析考虑医方在留置胃管时患者呕吐,呕吐胃内容物误吸入呼吸道发生窒息,医方对留置胃管时可能发生的意外认识不足,虽然采取了侧卧位,头偏向一侧的预防措施,但未及时发现患者窒息并及时采取有效抢救措施,失去最佳抢救时间;患者出现呼吸心跳停止后未能及时启动全院急救,气管插管存在延误,抢救不及时。专家组认为,患者死亡原因与其自身身体因素有关,系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但医方上述过错也是患者死亡的重要因素,综合认定医方的医疗过错在造成患者死亡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张女士的父亲在医院接受救治(图源受访者)卫健局:已进入司法程序,将督促医院积极处理海宁市政府官网介绍称,海宁市人民医院是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急救、保健为一体的三级乙等综合性医院。2019年底,海宁市政府与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简称浙大一院)签订合作协议,由浙大一院全面托管,以浙大一院海宁院区为第二名称,首轮合作期10年。11月21日下午,极目新闻记者联系到海宁市人民医院医疗安全办。一名工作人员回应称,需要汇报领导后再沟通此事。他表示,法院将于12月5日审理此事。海宁市卫生健康局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局已多次收到张女士反映的相关问题,目前医疗鉴定结果已经出具,医院承担50%的责任。法院将于12月5日审理此事。该局另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回应极目新闻记者称,张女士与海宁市人民医院确实存在医疗纠纷,此事已通过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书给到了家属及院方。如果院方不认可这一鉴定,会向上一级的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目前院方还未提出异议。该工作人员表示,此事已进入司法程序,海宁市卫生健康局会督促医院积极处理,后续也会依法依规处理。延伸阅读浙江6岁男童被指输液后死亡 涉事医院承认修改过病历“浙江苍南6岁男童被指输液后死亡”一事又起疑云。据@现代快报8月26日报道,该男童曾因发热在苍南县钱库镇中心卫生院输液,回家后感到不适,送至苍南县第三人民医院后抢救无效身亡,男童父亲苏先生质疑医院“篡改病历”。9月25日,苍南三院相关工作人员表示,钱库卫生院确实存在修改病历行为。苍南三院门诊病历显示22:28宣布死亡2024年8月20日下午,一名6岁男童因发热在浙江省苍南县钱库镇中心卫生院接受输液治疗,回家后感到身体不适,被紧急送往苍南县第三人民医院抢救,但不幸于当晚10点半宣布抢救无效身亡。家属质疑:就诊病历为何被修改据苏先生提供给现代快报记者的病历显示,第一份为其儿子在钱库卫生院的就诊病历,时间显示为8月20日15点30分,病情诊断为“两肺呼吸音清”。在苏先生儿子当天22点28分被宣布死亡后,该院出具的第二份病历中显示就诊时间同为8月20日22点28分左右,诊断内容变为“两肺呼吸音粗”,并新增“伴恶心呕吐,呕吐物1次为胃内容物”。病历修改前后对比苏先生告诉记者,8月23日前后,苍南县卫健局工作人员曾向其承诺,病历绝无修改。“我没拿出两份不同病历前,他们始终不承认有修改行为。”对于病历前后变化,苍南县卫健局解释称,就诊医院可以对病历内容进行补充,补充部分即为“伴恶心呕吐,呕吐物1次为胃内容物”。但并未就前后两份病历中“两肺呼吸音清”和“两肺呼吸音粗”的变动作出说明。最新进展:医院承认修改病历9月19日,苏先生再次来到钱库卫生院交涉相关事宜。“钱库卫生院的党委书记金亦勋说,我们无权查看和封存病历。”苏先生告诉现代快报记者,直到自己多次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院方态度才有所改变。19日下午4点,苍南三院一位工作人员自称“受钱库卫生院邀请和苍南三院领导委托”,来到钱库卫生院说明情况。该工作人员表示,钱库卫生院确实存在修改病历行为。但由于病历全部电子化,“原始病历”已被修改后的病历覆盖,钱库卫生院自己也无法看到。这名工作人员随后介绍,经过钱库派出所和技术人员介入,修改前后的病历已被派出所调取封存。苏先生拿到手的,正是由这两份病历拍照打印下来的。“由于系统限制,线上的病历能看到医生署名,但打印出来就看不到了。”工作人员如此解释。病历上的“医生”去哪了?9月20日,记者就此事致电钱库卫生院。该院一名工作人员先是称,原始病历已经交给了死者家属,后又改口否认,称“不清楚情况、不要问我”。当日下午,记者联系到钱库派出所,相关人员表示案件仍在调查,但未透露进展情况。9月23日,钱库派出所工作人员向苏先生证实,所谓钱库卫生院交给警方“封存”的两份病历,同样没有医生签名,与苏先生手中的病历一致。23日下午,苍南县卫健局医政科回应现代快报记者称,当地医院的电子系统确由该局开发,但电子病历的医生署名情况则并不清楚。“如果苏先生收到的打印版病历没有医生签名,那有可能线上的电子病历也没有签名。”“签名医生”浮出水面,修改病历原因未明9月24日,苍南县卫健局医政科、信息科向苏先生展示了在钱库卫生院的电子病历。页面显示,修改后的电子病历(时间显示为8月20日22点28分)上署名医生为张某某,现为钱库卫生院医生。该局工作人员还表示,系统无法查看修改痕迹和后台记录。苍南县卫健局展示的修改后、带有医生签名的电子病历“苍南县卫生监督所的工作人员告诉我,张某某口头承认病历是她修改的,但没有说明修改原因。”苏先生告诉记者,苍南县卫生监督所曾表示结果需要三个月才能出炉。“苍南三院的工作人员曾说过,如果要医生签名,可以让张某某补签。但自始至终我都没有见到这个医生。”张某某为何要改病历?9月25日,现代快报记者多次拨打苍南县卫生监督所电话,始终无人接听。此前,苍南县卫健局表示县卫生监督所的调查结果会在浙江政务网上公示。截至记者发稿前,浙江政务网尚未发布相关说明。实际上,国家已就电子病历作出诸多规范。根据国务院颁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现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对操作人员进行身份识别,并保存历次操作印痕,确保操作时间和操作人员信息可查询、可追溯。 #endText .video-info a:hover{color:#d34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