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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14天13板牛股宣布:易主!》
据大千生态最新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已变更为苏州步步高,实际控制人也已变更为张源。
值得一提的是,张源曾是步步高元老,目前仍担任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董事 ,另外,本次易主前,大千生态股价已14个交易日连续13日涨停。
易主苏州步步高
11月22日晚,大千生态披露,公司于11月22日收到控股股东江苏大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大千投资”)发来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获悉大千投资将其持有的大千生态2454.8887万股股份(占大千生态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8.09%)协议转让给苏州步步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苏州步步高”)的过户登记手续已于2024年11月21日办理完毕。
大千生态表示,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苏州步步高直接持有公司2454.8887万股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8.09%,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苏州步步高,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张源。
此前,2024年11月4日,大千生态曾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大千投资、实际控制人栾剑洪、范荷娣与苏州步步高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大千投资拟向苏州步步高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大千生态2454.8887万股股份(占大千生态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8.09%),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5元/股,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3.68亿元。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将由大千投资变更为苏州步步高,实际控制人将由栾剑洪、范荷娣夫妇变更为张源。
上述消息公开后,大千生态股价便开启暴涨模式,记者统计发现,从上述消息公开后第一个交易日(2024年11月5日)起至今(2024年11月22日),大千生态股价已14个交易日连续13个交易日涨停,仅今日(2024年11月22日)股价没有涨停,今日收跌3.79%,其间大千生态股价累计上涨232%。
曾多次筹划易主
值得一提的是,股价连续大涨期间,大千生态曾多次披露股价异动公告,而在最近一次(2024年11月21日)异动公告中,大千生态曾表示,本次控制权转让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协议转让合规确认意见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最终能否实施完成及实施完成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决策。
大千生态还提示投资者今年前三季度该公司营收规模较小,处于微利状态。具体情况为:2024年1—9月,大千生态营业收入7323.7233万元,净利润1531.88万元。2024年1—9月,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签订合同7项,合计金额为人民币532.9万元,同比下降91.55%。
另外,此次易主,乃大千生态2022年以来第三次筹划易主,前两次均未成功。
早在2022年,大千生态控股股东大千投资曾筹划控股权转让,但最终所转让股份仅涉及少数股权,不涉及控股权转让。之后,今年1月,大千投资再筹划控股权转让,此番信息公开后,大千生态股价一度连拉3个涨停,但最终此次转让因交易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而终止,随即大千生态股价也开始下跌。
大千生态是一家综合性生态环境企业,对于易主后公司主业,该公司在11月21日披露的异动公告中表示:“截至目前受让方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明确计划。”
新实控人有何来头?
此次接盘大千生态的张源来头不小。公开资料显示,张源是步步高的元老,早年段永平创立“步步高”、“小霸王”时,张源在教育电子、视听电子和通讯科技领域远近闻名,曾出任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的董事。
后来,段永平将步步高分拆为三家独立公司,逐渐发展成为OPPO、VIVO等知名品牌。目前,张源仍是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董事。除此之外,1996年,张源创立江苏百胜电子有限公司并担任执行董事至今,2016年张源又创立苏州步步高,据了解,苏州步步高的业务包括房地产行业的投资、物业管理、股权投资等领域。
目前张源对苏州步步高直接持股约65.93%。除此之外,多位有步步高系背景的自然人也持有苏州步步高股份。其中,王晓梅持有苏州步步高4.73%股份。资料显示,段永平哥哥段力平也曾是步步高联合创始人,段力平妻子王晓梅则与之重名。
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注意到,张源还曾于2022年三季报中进入光一退前十大股东名单,当时持股比例为4.83%,位居第三大股东,当时与其共同上榜的还有段力平,其持股比例为1.20%,位居第九大股东。但公告显示未知两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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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淑英(记者 杜于易)11月23日,经过多轮商讨,中印终于达成一致,双方同时从边境撤军,没想到这才过去没多久,来自印度的大批武装人员突然涌向边境,这么快就出尔反尔,印度这是想耍什么花招?据《印度斯坦时报》报道,印度通过扩编印藏边境警察部队,在中印东段边境的藏南地区新增了四个营,大约5300人规模的兵力,还特意新建了二十多个边境哨所。【印度防长到边境“鼓舞士气”】据专家推测,这样一来,这支印藏边境警察部队的规模已达到惊人的10万人,传递出一种“风雨欲来”的危险气息。该部队是印度在该地区实现军事实力投射的关键,其主要任务包括边境巡逻和监控、情报收集以及应急响应等。这些士兵的任务当然不只是巡逻那么简单,他们更像是印度政府的“眼睛”和“耳朵”,密切关注着中印边界上发生的一切事情。在本来已经出现缓和迹象的中印关系中,印度此次增兵无疑像是在原本平静的池塘中投下了一颗石子。【印度士兵】首先,这样的增兵会加剧中印边境的紧张局势,增加误解和误判的风险,可能导致军事冲突的升级,每增加一名士兵,每新设一个哨所,每一台监控设备都将被视作印度野心的膨胀。其次,这种打着“擦边球”违背中印签订协议的行为,显著破坏了两国之间宝贵的互信,信任一旦崩塌,将很难在短期内修复,特别是在外交和贸易等其他领域的合作上,将蒙上浓重的阴影,阻碍两国的持续发展。实际上,印度的此次扩编只是长期以来对边境军事力量不断加码的缩影,与人力的扩充同步进行的,还有武器阵容的升级。在这个高海拔、地形复杂的边境线上,印度部署了多种先进武器,包括M777轻型榴弹炮、K9自行榴弹炮等火炮系统,这些火炮不仅火力凶猛,射程也足以构成实质性的威胁。此外,印度还部署了大量的防空力量。如S-400防空导弹系统等,使印度具备了拦截低空和高空目标的能力,用意十分明显。更不用说,为了提高机动性和火力,印度还在边境区域部署了大量主战坦克、步兵战车等装甲车辆。【印藏边境警察】对于印度,我们始终秉承着用谈话解决问题的态度,但同时也不会放松警惕,通过加强巡逻和监控,提高安全防范能力,以确保不被各种挑衅行为所扰乱,是我们防范印度野心的最好对策。与此同时,加强军事准备也是必不可少的步骤,部署先进武器装备,如高效的火炮、防空系统和灵活的装甲车辆等,可以有效提升中国自身的防御和反击能力,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都能自如应对。唯有如此,才能在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中,稳住阵脚,维护边境地区的持久和平与稳定。
张淑英(记者 闵家贤)11月23日,近日,一根用胶带粘在墙上的香蕉以520万美元的天价拍卖,算上手续费总成交价达到624万美元(约人民币4517万元)。 中标者是加密货币平台波场 (Tron) 的创始人孙宇晨,他将获赠一根香蕉、一卷胶带、真品证书和作品安装说明。 该拍品是意大利恶作剧艺术家毛里奇奥·卡泰兰创作的概念艺术品《喜剧演员》。据悉,展示的香蕉是工作人员从水果摊买的,售价是35美分(约人民币2.53元)。 最近,乘着“特朗普旋风”,比特币价格直冲10万美元,重仓加密货币的孙宇晨身价飙升超过22亿美元。延伸阅读 90后中国富豪花4500万元买下一根香蕉 被质疑洗钱一根早上在水果摊上售价2.53元的香蕉,当天晚上就在拍卖会上被卖出了超过3700万元的天价,加上手续费总成交价超过4500万元!就在比特币搭乘“特朗普旋风”直冲10万美元之际,币圈人士又给舆论场贡献了新的谈资。一根香蕉卖出4500万元天价工作人员早上从水果摊上2块5买的据财联社、潇湘晨报等报道,纽约当地时间周三晚间,在苏富比拍卖行举行的当代艺术拍卖会上,一根用胶带粘在墙上的香蕉最终以520万美元的天价成交,算上手续费的总成交价达到624万美元(约合4517万元人民币)。苏富比拍卖行拍卖现场作为世界上估值最高的水果,这根香蕉是意大利恶作剧艺术家毛里奇奥·卡泰兰(Maurizio Cattelan)创作的概念艺术品《喜剧演员》,意在讽刺市场投机行为。作品附有真品证书和安装说明,所有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随时更换烂掉的香蕉。作品《喜剧演员》 来源:苏富比拍卖行拍卖师巴克在竞标价接近高点时说道:“我从没想过我会说出‘一根香蕉500万美元’。”据报道,这根香蕉是苏富比拍卖行的工作人员当天早上从曼哈顿上东区的一个水果摊买来的。经营水果摊的老板来自孟加拉国,透露这根香蕉的售价是35美分(约合人民币2.53元)。当然,值钱的显然不是香蕉本身,而是其蕴含的信息,以及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知名度。艺术评论家杰森·法拉戈曾评论称,《喜剧演员》是对艺术品市场投机的讽刺。卡泰兰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在艺术系统中,一件物品是以什么样的基础获得价值的?”《喜剧演员》2019年首次在迈阿密的巴塞尔艺术展上亮相,迅速席卷全球媒体头条,也引发关于艺术本质与价值的讨论。据悉,这个作品总共限量三件,其中两件在2019年以12万美元的价格售出,第三件捐给了古根海姆博物馆。作为一件可食用的艺术品,《喜剧演员》曾多次被吃掉。在迈阿密展出时,该作品就曾被行为艺术家大卫·达图纳当众吃掉。随后2023年在韩国展出时,又被当地艺术系大学生Noh Hyun-soo剥下来吃掉。这两次事件,都以工作人员买来一根新香蕉粘回墙上继续展出告终。买家是知名90后中国富豪曾花3000多万元买巴菲特午餐而这场拍卖的赢家也是中国投资者非常熟悉的人,34岁的加密货币圈大佬,波场TRON创始人孙宇晨。他买下作品后,会收到一份真品鉴定证书,以及安装及更换香蕉的说明书。孙宇晨发文称拍下香蕉孙宇晨表示,卡泰兰的作品代表了一种文化现象,在艺术、网络模因和加密货币社区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接下来几天里他准备亲自吃掉这根香蕉,作为这次独特艺术体验的一部分,以“致敬它在艺术史及大众文化里的地位”。他还表示,自从特朗普当选以来加密货币价格有所上升,预期接下来仍能看到加密货币社区对艺术品的强劲购买力。据悉,孙宇晨将使用加密货币支付购买费用。不过,有声音质疑此项拍卖有炒作或洗钱之嫌。孙宇晨系波场TRON创始人公开资料显示,孙宇晨1990年7月出生,波场TRON创始人。北京大学历史学学士,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律学硕士。他还是马云湖畔大学首批学员。2014年担任Ripple Labs大中华区首席代表,是区块链概念在中国最早期布道者之一;2017年,成为区块链项目“波场TRON”创始人。他还曾是2014年达沃斯论坛全球杰出青年,并在2015年和2017年两度获得福布斯亚洲30位30岁以下创业者。孙宇晨陷入巨大争议不过,孙宇晨虽然有很多光环,但也有很大争议:波场币一度被称为最大的空气币,孙宇晨被认为是在忽悠。2017年8月末,顶着“空气币”质疑的波场ICO完成募资约5亿元。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下发《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要求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原本在直播中表态不退币的孙宇晨,后迫于各方压力清退融资。但此后前往海外,其代币登陆多个海外交易所。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7月,孙宇晨还曾因豪掷破纪录的457万美元(约合人民币3300万元)买下巴菲特的午餐后一度“爽约”而名噪一时。孙宇晨曾花3300万元买下巴菲特的午餐饭前,他还发布了一封给波场社区(持有波场币的投资者交流社区)的一封公开信,称坚信通过适当的理解和沟通,巴菲特将转变他对加密货币和区块链的总体立场,将这一新的投资策略融入自己的投资组合。致社区的一封公开信然而,就在几天后,孙宇晨突然在微博发声明以生病为由“取消”这场午宴。随后更是陷入“洗钱”、涉嫌非法集资、涉黄涉赌等旋涡里。孙雨晨发文截图和媒体报道截图2019年7月25日凌晨,孙宇晨发微博称为自己过度营销,热衷炒作的行为深感愧疚,向公众,媒体,与监管机构等表达诚挚歉意。孙宇晨表示,由于自己言行不成熟,导致巴菲特午餐事件渐渐演化成一场失控失败的过度营销,产生了大量始料不及的后果,对公众造成了不好的影响,也引起了监管机构的担忧。对此,他表示“极为诚恳的歉意”。2019年12月12日晚间,孙宇晨的微博账号因投诉违反法律法规和《微博社区公约》的相关规定被关闭,随后,孙宇晨便不再活跃在微博上了。不过,2020年1月,孙宇晨最终还是和巴菲特吃了这顿饭,据悉,这顿晚餐持续了3个多小时,主打牛排和可口可乐,账单为515.05美元。饭后,孙宇晨发行的数字货币波场币瞬间暴涨超13%。孙宇晨和巴菲特吃午餐
大风新闻消息,妻子已经车祸去世4个多月,山东莘县48岁的李先生仍深陷在悲伤之中。他执着地认为,如果不是频繁地为贷款维权,妻子或许不会出意外。李先生称,在为亲戚担保贷款多年后,他们夫妻俩突然成为了法院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被查封,他们这才知道自己竟不知道何时成了数十万元的主贷人,在实际用款人未能及时还款的情况下,他们成了被告。在长期的维权过程中,尽管实际用款人曾出面证明,但法院仍认定他们系贷款人的事实。男子讲述:夫妇俩在空白合同上签字为亲戚担保多年,被法院强制执行43万元还款时才知道自己是主贷人李先生和妻子岳女士都是山东省聊城市莘县人,本来各有单位,但均在2000年前后下岗,之后两人先是打工,后开了一个家电修理门市,生活并不富裕,但也算平静幸福。“事情还得从2006年说起。”日前,李先生讲述了事情的发生经过。那时,他的一个姨表姐两口子是做生意的,需要从银行贷款,就找到李先生和岳女士,希望他们能做担保。“考虑是亲戚,没想那么多就答应了下来。”李先生说,当年,从来没有因为贷款跟银行打过交道的夫妻二人,被叫到当地的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亭支行,说明是让他们做担保,他们在一些空白合同上签了名就离开了。之后每年大概夏天的时候,他们都会被叫去在一些空白合同上签一次名,“提前说好的做担保,我们也就没看合同就签字了。”李先生说,最后一次签名是在2015年夏天,然后自己也就没再管这事了,却不料正是这次签名给自己和妻子的人生带来了巨大的变故。“第二年没有人再让去签字,以为事情都过去了。”李先生说,万万想不到的是,2017年,他们收到了法院的强制执行通知书。经了解才知,自己不仅成了法院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更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了拒不归还银行贷款案件的被告,且法院在夫妻俩和四名担保人均缺席的情况做出了判决并强制执行。李先生称,此时的他和妻子经过深入了解才知道,被执行的款项是2015年的一笔43万元的贷款,不仅自己是主贷人,而且还有四名担保人,更离谱的是,其中两名担保人他们压根儿就不认识。强制执行:“迫于无奈同意被执行16万,没想到后来又被强制执行”李先生说,由于夫妇俩不懂法律,面对突如其来的事端,他们一直处于被动无措的状态,并没能采取什么有效的维权措施。李先生的银行账户被冻结,账户内多年积攒的存款面临被强制执行划走的局面。“我们赶紧去找一直找我们担保贷款的亲戚,他们嘴上说解决但却一直没有处理。”李先生说,同时他们也与银行和法院方面交涉,最终以从李先生账上划扣16万元结束此次执行。“我的账上是够43万的,一开始说是要全部划扣,但我们态度比较坚决,他们也许是心虚,最后也妥协了,最终我们害怕他们全部划走43万,也暂时签字同意了。”李先生说,奇怪的是,从那以后的三年间,银行和法院没有再找他们夫妻执行过余下的钱,但为了自己被划走的16万元,他们夫妻频频找到此前找他们帮忙担保贷款的亲戚要钱,对方依然是好话说尽,能拖就拖。到了2021年时,法院一纸恢复执行通知书又要继续执行当年余下的欠款,这让李先生夫妇俩目瞪口呆。蹊跷一审:6名被告未到庭、未提交答辩,法院判岳某夫妇归还43万元贷款李先生提供的原审一审判决显示,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亭支行与被告岳某(李先生妻子)、李某某(李先生)、王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后四人系担保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几人经该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贷欺本金43万元及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为: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与被告岳某等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同日,岳某、李某某签订了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承诺书,愿以共有财产偿还贷款本息责任。被告岳某于2015年7月31日从原告借款43万元,借款到期日为2016年7月21日。该款到期后,经催要被告分6次结息23379.07元,仍欠借款本金43万元及其他利息未还,保证人也未履行保证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了上述事实,并进一步确认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个人账户,办理借款资金的发放、支取与还款。法院最终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订立,意思表示真实,为合法、有效合同。原告向被告提供了贷款,履行了合同约定,而李某某已承诺,其本人与借款人岳某共同履行合同,岳某与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法院判决,岳某与李某某应承担违约责任,按合同约定偿还原告借款430000元及利息。另四名被告为岳某贷款提供保证,应按合同规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人在履行保证义务后,即获得向被告岳某和李某某的追偿权。“法院判决书里说‘6名被告未到庭,未提交答辩’,这中间到底是没通知我们到庭,还是我们自己不愿意去?其实我们是压根就不知道成了被告,怎么就判了呢?”李先生质疑说。而在李先生提供的两份法院送达回证中可以看到,包括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判决书确均系他人代签。申请再审:委托笔迹鉴定确认部分贷款手续签名笔迹不符,最终仍败诉面对着法院的恢复执行,本就觉得无辜的李先生夫妇想到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利,委托了代理律师。“律师了解我们的案情后,一眼就看出来法院违反程序了,第一次判决没有给我们下传票,也没有给我们送判决书,判决书是让其他人代签的,我们整个过程都不知情。”李先生说,于是他们向当地检察院提起了程序监督申请,检察院经审查也确认了程序违法问题的存在,并下达了检察建议,案件进入再审程序,由原审法院启动再审。再审判决书显示,原告诉求如前,但参加了诉讼的被告岳某和李某某答辩称,答辩人通过查阅案卷资料、银行流水记录、莘县农商银行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等资料了解到,原告工作人员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欺骗方式让答辩人签字,通过伪造岳某签名,伪造贷款档案资料,伪造贷款审查情况,伪造贷款发放手续等方式,冒用岳某的名义,骗取贷款从而损害答辩人合法权益,案涉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合同,应认定无效。答辩人被骗在《个人贷款申请书》《个人借款合同》、《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承诺书》上签字。虽然《个人借款合同》最后一页有岳某签字,但签字时岳某并不清楚签字内容,该合同条款作为银行提供的格式合同,银行工作人员也没有进行过提示说明,不产生法律效力。原告并未向答辩人岳某履行放款义务。案涉账户不是答辩人本人开立,而是有人冒名开立;2015年7月31日的《贷转存凭证》中岳某的签字并非本人亲自书写,而是有人冒名签署;原告从未把案涉存折或银行卡交付给答辩人,答辩人也从未对该案涉款项实际占有使用过;原告从未向答辩人催收过案涉款项;答辩人与其中两名担保人根本不认识。原告工作人员在明知案涉贷款虚构贷款用途,贷款实际为他人所用的情况下,未履行贷前实地调查、贷后审查、面谈、面签等程序,违背职业操守,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原告作为金融机构存在严重的监管漏洞,导致出现冒名贷款等情形,应自行承担不能还款责任。另外,审理中,被告不认可转贷存凭证及开卡签名系其所签,申请对签字进行司法鉴定,经法院委托,2023年1月3日,山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山政司法鉴定中心(2022)文(书)鉴字第37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该两处签名均非岳某本人所签。司法鉴定意见书法院审理后仍认为,在该涉案借款合同签订前,岳某与原告签订有多份借款合同,本案涉及的借款合同系为偿还之前借款本息而产生。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知晓,其认可原审原告提供的《个人借款合同》“借款人”处签名的真实性,但主张在签字时,原审原告没有告知其签字的内容,也没有让其阅读合同,不符合一般认知常识,也不符合正常交易习惯,故原审被告不知道该签字系在借款合同上所签辩解不能成立。虽然鉴定显示,《转贷存凭证》及开卡签名非被告所签,但按照银行卡的开办程序,起码在开办该银行卡时,被告应当提交了其本人的身份证,在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该借款汇入被告名下的该银行卡,在随后的《贷款还款记账凭证》的背书部分,有被告签名三处,在原告对被告签名的真实性申请鉴定时遭到被告拒绝。又拒不配合鉴定,导致鉴定工作无法进行,依照法律规定,本院推定该签名系其本人所签,被告仅就《转贷存凭证》的名字非其所签而不认可原审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因而,法院最后判决,维持原审一审的两条判决结果,判令原告支付被告笔迹鉴定的费用。《转贷存凭证》及开卡签名非被告所签“他们是利用我们当初糊里糊涂在空白纸上的签字重新打印的单据,字迹肯定是我们的,但单据是伪造的。”谈及拒绝鉴定的原因,李先生表示,他们多次表达那三张单子系银行伪造,纸张颜色不一样,厚度不一样,明显伪造,所以不用鉴定。不予采信:实际用款人、担保人出庭作证讲述当年贷款情况,法院未采信;二审开庭前,贷款还清,放款账号销户“再审仍由原审法院审理,让他们自己推翻自己几乎不可能。”由于不服再审一审判决,李先生夫妇提起了上诉,而在二审中,李先生夫妇申请此前自己多年为之担保贷款的王某某出庭,“他才是实际用款人,也就是我那个姨表姐的丈夫。”二审判决中,当事双方及法庭认定与一审差距并不大,但王某某出庭作证讲述了当初办理这笔贷款的具体情况:“当时公司需要用钱,找的莘县农村信用社的主任颜某某,颜某某又安排的贾某某主任,贾主任跟我说我的身份证是东昌府区的,不能在莘县办理贷款业务,需要在莘县找两个人,用当地的身份证办理。我妻子王某是莘县人,她帮我找了亲戚李某某和岳某,借他两个的身份证贷款去。王某具体和岳某、李某某怎么说的我记不清了,岳某是否在空白贷款手续上签字我不清楚,有可能是空白的,贷款手续是王某跟着办理的,我没跟着,所以我不清楚细节。贷出来的钱我用了,岳某名下的贷款专用银行卡没在岳某手里拿着,究竟是在信用社放着还是我妻子拿着我不清楚。还款还息都是我做的,最后一笔贷款是银行催我还的,我没有收到过书面的催款通知书,我还做过案涉借款的还款计划。案涉借款目前已经全部还清,执行扣划岳某的十几万元我目前没有能力偿还。”然而,对于该证人证言,被上诉人山东省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亭支行持否认态度。他们认为,首先,证人作证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二审新证据,并且证人与上诉人方是亲属关系,因此其证言在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使用。其次,该证人所证明的事实不属实,银行方具体办理业务的人员根本不知道是上诉人一方在为证人贷款,当时信用社的领导也从未安排过具体的办理业务人员为王某某办理贷款,岳某办理贷款时所使用的发放贷款的银行卡从未在信用社存放过,假如王某某一方使用过,也应该属于岳某交给王某某一方使用的。王某某是在信用社起诉后主动找到信用社要求代为还款,最后还清时也是王某某找的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没有理由拒绝王某某的代为还款行为。王某某称贷款手续纸张上有可能是空白的,还称借两个身份证就可以办理不属实。案涉贷款是一笔独立的贷款,无论借款用途是新发放还是借新还旧,借款人在合同上已经签字,农商行按约定发放了贷款,且借款人岳某在以该笔贷款偿还旧贷本金利息的还款手续上背书签字确认,李某某也在贷转存凭证上背书签字,上诉人是该笔贷款的实际借款人,应当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随后,原审被告中的担保人王某某、刘某某夫妇二人也出庭对该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王某某明确表示对证人证言没有意见,但他们当初的本意不是为岳某担保的,是为王某担保的,他们知道王某有还款能力,岳某没有还款能力,但后来才知道是为岳某担保的,王某让他们签我们就签了,没有问谁是借款人。刘某某也表示对证人陈述的没有意见,并称他和妻子王某某是跟着王某去银行签的字,是在空白的格式合同上签的,签完字就走了。最后,法院并未采信王某某的证言,认为再审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维持原判。法院判决书内容截图据李先生介绍,在二审判决前,涉案贷款被人结清,根据王某某出庭证言,系其结清的贷款。“奇怪的是,银行一直说那张用于放款还款的银行卡是我们给出去的,是我们提供了身份证办的。”李先生说,但在贷款被结清后,他和妻子曾查询该账户,发现已经被销户,而本属于他们的名下的银行卡销户他们却毫不知情,“其实我们还不希望他们结清贷款,很多证据在贷款结清后都没有了。”车祸身亡:妻子维权交涉中车祸身亡,警方认定肇事者全责李先生认为,王某某的证人证言足以证实当时办理贷款手续的并不是其妻子岳某本人,银行的工作人员也明知贷款人、用款人、案涉银行卡持有人均不是岳某,冒名发放贷款者应承担责任。李先生介绍,银行始终没有拿出确切证据证明我妻子岳某是实际用款人,并故意回避问题,上诉人要求对方提供历年来所有手续,用来证明这笔贷款是何时、以何种方式交到上诉人手中的,而银行以资料丢失为由拒绝提供,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上诉人从未还过利息,银行也从来没有向上诉人下达过书面催款通知书,且用于发放贷款的银行卡不让上诉人开办和持有,不能提供该笔贷款由上诉人使用的流水证明,并且在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案外人共同还清剩余贷款,同样不提供还款方式和记录,说明银行是事先与案外人约定好发放贷款,且仅利用容易造假的签字环节进行虚假陈述,没有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资产证明进行严格的审查,没有做到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查,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违法放贷。同时也足以证明银行对这笔贷款去向是明知的,且在向法院起诉时故意不提供上诉人的联系方式,反而向法院提供王某的联系方式,让王某代签收法律文书,最后又向王某某催收欠款,并把欠款还清。当时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李先生及妻子仍然不服,决定继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我们就找银行索要手续准备去高院再审,可是银行不出,百般阻挠。”李先生说,银行说需要找律师才能调取,可是通过派出所协调,派出所给找了法律援助律师,银行却又说需要公安开介绍信才能调取,可是公安开了介绍信,银行依然不予调取,于是他们就只好直接去银行继续索要。然而,就是在这个过程中,李先生痛失了妻子。岳女士出意外前不久还在与银行方工作人员交涉2024年7月5日下午1时20分许,李先生的妻子岳女士一个人去银行索要手续,然而此次的交涉仍然不顺利,“不知道什么原因,他们和我老婆在离银行不远的路口处交涉了一个小时后,银行工作人员离开了,之后开始下雨。”李先生说,一辆驶过的汽车直接把妻子岳女士辗轧致死,“我看过监控视频,整个过程长达13秒,我老婆当时在路中间坐着,那辆车是拐弯,快碾到我老婆时还停了一下……”事发后,当地交警介入调查,肇事者被控制,警方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称,2024年7月5日13时21分许,张某某驾驶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县报兴街农商行门口处左转弯时,与坐在道路上的岳某发生碰撞后辗轧,致岳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警方认定,小型轿车驾驶人张某某观察不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岳某无责任。相关回应:担保人称自己也莫名其妙身背巨债,认为被贷款现象在当地较为普遍;银行方正面回应李先生称,自己和妻子为亲戚担保多年,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上巨额贷款,还成了官司中的被告,在维权过程,当初曾受他们帮助多年的姨表姐夫妇俩也与他们反目成仇,“到现在那16万元他们也没还给我们,说是没钱。”李先生表示,姨表姐夫妇俩均已年过七旬,身体状况较差,可能无法接受采访。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了这笔涉案贷款的两名担保人王女士和刘先生,“他们是两口子,王女士也是实际用款人王某的妹妹。”李先生说。“我们当时不知道贷款手续是岳某。”接受采访时,王女士和刘先生恰好在一起,两人表示,他们当时也是王某说要贷款把他们叫去做担保的,而且也是在空白文件上签的,“签完就走了,没仔细看。”两人说,被贷款的现象远不止岳女士和李先生一家人,因为他们身上也莫名其妙背着巨额的贷款,“我们担保的加上我们主贷的差不多有几百万。”刘先生表示,类似的现象在当地似乎较为普遍。那么对于此事,涉事银行作何回应?11月21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了涉事银行新闻发言人郭先生。“这个事各级部门都有过结论,法院有过三次判决,都不认可他的主张,我们主要依据的是法院的判决。”郭先生表示,尽管实际用款人曾出庭作证讲述当年的情况,但正如法院判决中所述,他们认为,首先当事人岳女士和李先生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既然在主要的借款手续签下过自己的名字,不管贷出的款项给谁使用,他们作为贷款人都应该承担还款责任。“他们说自己在空合同上签字没看内容的说法不合常理,也站不住脚。另外,据我们了解,当初实际用款人做生意在经济上比较有实力,他们亲戚之间是否因为贷款有什么利益承诺也不好说。”郭先生称,同时因为实际用款人是李先生的亲戚,所以他的证词最终未被采信。而有关证人提及的颜某某和贾某某,目前一个因犯错误被抓了,一个退休了,“事情出来后,我们内部也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但没有发现什么违规违法行为。”对于李先生质疑的两处非本人签字,郭先生则表示,事发多年,当年究竟是谁代签下的名字已无从考究,但根据银行操作流程,此前此后岳女士应该是曾经提供过自己的身份信息证件等材料,否则业务无法办理。但同时,郭先生也坦承,在那些年代里,社会上的各类民间借贷、小额借贷等现象较为混乱,乃至一些金融机构在操作规程等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人员和流程都没有现在这么规范严格。”郭先生称,岳女士和李先生的维权行为已经持续很久,而且还曾多次与当地另一个类似事件的当事人一起维权,当地各级政府及公安部门一直在努力协调,以期化解掉该起借贷纠纷,“我们对岳女士突然出意外也很同情。”律师说法:银行行为或涉嫌违规,个人身份信息、签名应谨慎使用“如李先生所述属实,银行则存在违规。”关于此案,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表示,根据《民法典》第392条规定,担保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下,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但在此案中,李先生与岳女士在空白合同中签字,本以为是对他人进行担保,却无端变成主贷人,如果银行隐瞒真实情况,导致李先生和岳女士以为签字是作为担保人,在被欺骗或重大误解情况下签字作为借款人,那么《个人贷款申请书》《个人借款合同》等证据,在法律效力上存疑,而且有关操作人员将涉嫌违规。赵良善称,银行主张借款事实情况下,李先生要求对方提供历年来所有手续,用来证明这笔贷款是何时、以何种方式交到借款人手中的,而银行以资料丢失为由拒绝提供,这明显不符合常理。加之,实际用款人也提到“岳某名下的贷款专用银行卡没在岳某手里拿着,究竟是在信用社放着还是我妻子拿着我不清楚”,说明岳女士银行卡办理手续上也存在不合规,而且岳女士可能对办卡、下款以及实际还款情况均不知情,如上述属实,那么无论是款项下发、还是银行卡办理,均违反《商业银行法》相关规定。然而,李先生和岳女士在多个空白合同以及文件上签字的行为,对案件结果造成巨大影响,虽然案件存在较大出入和疑问,但是大部分签字均是属实的。赵良善认为,二人作为成年人,在签署任何合同之前,应仔细阅读合同内容,确保自己完全理解并同意合同中的条款和条件,否则,将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赵良善建议,勿因信任对方或急于达成协议而盲目签字。如果合同中存在空白处,应要求对方填写完整或划掉,以避免被别有用心的对方利用。对于个人信息,应当谨慎使用,如身份证号码、银行账户等,因为这些信息可能被用于违法活动。“实际上,这种难以化解的局面绝非是一方违法违规就能造成的。”赵良善认为,在一定时期和特殊条件下,急于完成信贷任务的银行工作人员,有一定经济实力又有着迫切资金需求的贷款人,再加上法律观念淡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差的群体,三者一拍即合,相互许诺,手续简化,甚至会出现一些违法违规操作,又由于此类行为被几方刻意隐瞒保护,往往导致多年以后才爆雷,诸多证据已无法考究甚至遭到刻意灭失,此时,受损一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维权就变得比较艰难,“所以,金融机构理应加强内部管理,多自查自纠;有资金需求者通过正规合法流程申请贷款;个人更要保护好自身信息,不贪小便宜。唯有如此,方能有效保障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个人的合法权益也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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