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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勃利县发现老虎,村民:早上喂牛被老虎咬伤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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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4日,华商报大风新闻报道了“供热管道横跨道路高仅1米多,村民夜晚骑电动车撞上不幸身亡”一事。15日,山西沁县发布通报称:事发区域未作为道路使用,管道南北两侧均设有“此处危险请您绕行”的警示标识牌。村民骑电动车撞上供热管道不幸身亡,通报称管道两侧设有警示标牌11月13日,有网友在网上发布视频称:山西沁县定昌镇某村一段供热管道架在路上,距地面只有1米多。11月9日晚上6时左右,当地一位村民骑电动车不慎撞到供热管道摔倒,送至医院抢救无效不幸身亡。视频中,一男子现场测量显示,供热管道距地面约1.3米左右。男子现场演示现场测量显示,供热管道距地面约1.3米左右11月14日,定昌镇一位村民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证实,网友反映的情况属实,不幸身亡村民的后事正在处理中。当天,定昌镇政府工作人员称,镇政府对此事非常重视,网友反映的问题正在推进之中。事发后,存在安全隐患的供热管道、道路是否采取了安全防护措施?不幸身亡的村民善后事宜是否妥善处理?11月15日下午,定昌镇政府一工作人员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此事沁县相关部门正在调查,等官方通报就行。当天下午,沁县住建局工作人员称,问题正在解决之中,解决后会公示。沁县政府值班室工作人员称,了解此事要联系沁县县委宣传部。沁县县委宣传部工作人称,一切以官方通报为准。当天,定昌镇政府在沁县政府官方网站发布题为“沁县定昌镇人民政府关于我镇一男子骑车撞上供热管道送医后不治身亡的情况通报”。通报称:2024年11月9日18时左右,我镇南关社区一男子骑电动车撞上供热管道,送医后经抢救不治身亡。事发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安排我镇认真核实处置,相关情况如下:涉事管道位于我辖区南关社区南关道东侧排水渠上方,该处原为一条露天排水渠。2016年11月,县华阳供暖公司在水渠上方建设供热主管道,当时管道横跨排水渠,离渠底3.5米左右。2020年4月,对该区域进行综合治理,将露天排水渠进行箱涵覆盖,改造后该区域未作为道路使用,管道南北两侧均设有“此处危险请您绕行”的警示标识牌。事发后,我镇已及时对家属进行善后安抚,并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目前,事发原因正在详细深入调查,相关善后处置工作正依法依规进行。当地发布的相关通报供热公司、道路管理方是否应承担责任,听听律师怎么说类似事故,责任如何划分?供热公司、道路建设方、管理方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通报称,该区域未作为道路使用,(供热)管道南北两侧均设有“此处危险请您绕行”的警示标识牌。在这种情况下,相关部门是否可以减责或免责?陕西浩公律师事务律师贾育厅介绍:类似事故属于民事侵权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任划分主要通过确定侵权主体、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方面来判断。“沁县定昌镇政府发布的情况通报显示,该处原为露天排水渠,供暖公司在排水渠上铺设管道,且离渠底3.5米左右,此后该区域综合治理现成现状。这说明在本次事故中,供暖公司铺设管道在先,如在管道敷设符合相关规范的情况下,供暖公司对本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如管道敷设不符合规范,且与本次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的,可能需承担相应责任。”贾育厅称,从现场视频来看,事发地附近有村庄,路面已做水泥硬化处理,并没有围墙等阻拦,多有村民经过,案涉管道距地面约1.3米。他介绍,《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架空敷设的供热管道安装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人行地区,不小于2.5m;通行车辆地区,不小于4.5m;跨越铁路,距轨顶不小于6m。“从上述规定来看,案涉道路明显不符合通行条件,不应作为道路使用。”贾育厅称,相关法律规定,新修建道路未经竣工验收,不应交付使用,且应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不存在安全隐患、符合通行条件的,方可交付使用。因此,涉案村道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案涉道路明显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符合通行条件,但实际作为道路使用多年,作为道路管理者应当及时采取足以避免事故发生的措施。很显然,本次事故中,道路管理者未尽到责任,对事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贾育厅称,在该区域未作为道路使用,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通行条件的情况下,相关部门不仅应张贴警示标识牌,还应当设置安全防围设施,比如围墙等。通报称管道南北两侧均设有“此处危险请您绕行”的警示标识牌,但是该措施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安全措施标准,不足以阻挡事故发生,故一般不应减责或免责。贾育厅最后称,本案属于安全事故,相关交通管理部门、住建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等行政机关应依法进行处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并对民事赔偿进行协调处理。故建议死者家属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针对民事赔偿部分,如无法达成民事和解,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华商报大风新闻(来源:华商报大风新闻)
本文来源:时代周报 作者:周松清多年前给朋友的一次抵押担保,让毛先生卷入诉讼和房产低价变卖中。2024年11月6日,京东资产拍卖挂出一则变卖信息,位于北京朝阳区北苑路170号5号楼18层1801、1802两间房产,被挂出变卖,变卖价格为1759.52万元,相应的估值则是达到3142万元,变卖折扣达到5.6折。 房产变卖信息作为房主的毛先生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强烈反对此次变卖,因为这背后涉及到一起多年前的“违规”抵押担保,朋友企业当年向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北京农商行”)亦庄支行贷款,“我把名下外资企业房产给他做了抵押担保,但因为房产是外资企业,在朝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抵押担保时没有通过。北京农商行把资料拿走说销毁,我也是后来才知道当时实际已经做了抵押担保。”11月13日,北京农商行董秘办人士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具体业务层面他们并不清楚,需要咨询具体支行。时代周报记者向北京农商行亦庄支行阐明来意和相关抵押担保案件后,亦庄支行工作人员则向记者表示,他们不接受采访。对于此次抵押担保的由来,毛先生告诉时代周报记者,“当时给朋友做抵押担保时,相关房产的产权人是外资企业,在朝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时,是未通过的。当时是说政策规定外资企业没有国内分支机构的,不能做相关业务。在今年7月,我们再去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档案才发现,抵押登记申请书上,有一段手写的‘申请人身份不符规定,先发后补。2008.11.4’字样。我们是完全不知情的。”不过,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朝阳分局在2024年10月11日作出的《答复意见书》(规自朝(访举)[2024]172号)中表示,抵押登记处理并无不当,2008年11月申请办理四处房产抵押登记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当时规定;另,办理抵押登记时,无抵押人(外国企业)需提供国内分支机构材料的相关规定。毛先生也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他已经于2024年10月26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相关房产的抵押登记。目前案件处在法院排期中,尚未开庭。北京尚睦律师事务所董方伟律师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该抵押登记涉嫌违规办理,政府部门应予撤销并追责。”四套房子抵押担保溯源百度地图显示,北苑路170号为北京北四环边上的凯旋城小区,安居客显示其最新房价为8.7万元/平方米,2023年曾经最高达到10万元/平方米。2005年,毛先生试图进军物业市场,在海外萨摩亚注册了高策物业公司。由于当时政策限制,海外物业公司在国内开展业务,需要资产和办公场所,毛先生遂购买了凯旋城1801、1802、1803、1805四处房产,建筑面积均在182平方米左右,耗资在900万元左右。其后,因为种种原因,高策物业公司并未进行实际经营,房产闲置。毛先生向时代周报记者阐述了此前抵押担保经过:2008年11月,毛先生朋友的公司——北京三农嘉华有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北京三农公司,目前已更名:北京清泓源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有限公司)向北京农商行亦庄支行申请贷款500万元,毛先生以高策公司上述四套房产为其抵押担保。 北京清泓源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有限公司 图片来源:天眼查毛先生回忆道,“当时我和北京三农公司负责人、北京农商行亦庄支行工作人员,一起前往北京市朝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依照当时国家政策,北京市朝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认为高策公司是外资公司,且在中国没有备案、也没有分支机构,因此该公司所持有的房产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之后要取回备案资料时,亦庄支行工作人员称全部借款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等都要交给他们拿走并由亦庄支行予以销毁。”毛先生称,当时以为就不能抵押担保,事情也就结束了,他并不知道北京农商行亦庄支行实际已经完成了抵押担保,并向北京三农公司发放了贷款。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的判决书(2016)京02民终8062号中显示,2008年11月19日,北京农商行亦庄支行向北京三农公司发放了500万元贷款。高策公司所有的四套房屋已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抵押登记给北京农商行亦庄支行,北京农商行亦庄支行取得了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出具的四个他项权利证书,证书落款时间为2008年11月14日。随后,2010年12月29日,北京农商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信达资产北京分公司签订协议,将北京三农公司债权转让给信达资产北京分公司,债权包括本金500万元和利息62.76万元。2011年7月29日,信达资产北京分公司将北京三农公司债权转给信达资产天津分公司。上述两次债权转让,均在《金融时报》进行了公告。此后,2013年,信达资产天津分公司起诉至大兴区人民法院,要求北京三农公司偿还借款本息,高策公司和毛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毛先生称,也就是在这次起诉的时候,他才知道抵押担保获得了通过,并且要为北京三农公司逾期贷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而当时的北京三农公司已经经营不善了。三次胜诉却选择把债权转让之后,毛先生与信达资产天津分公司就抵押担保责任问题,进行了多次诉讼。裁判文书网可查记录显示,2013年至2019年,官司从北京市大兴区法院打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第二中院”),再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六年时间双方交锋三次。北京市大兴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北京三农公司应向信达资产天津分公司偿还本金500万元和利息罚息等62.76万元;毛先生和高策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连带抵押担保责任,四套房屋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超过上述抵押担保范围的部分归高策公司所有;毛先生、高策公司后续有权向北京三农公司追偿。北京第二中院也判定一审判决无误,驳回了毛先生的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在向北京高院的申诉中,毛先生还提出,高策公司作为外资企业,未办理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程序,不具有在国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同样不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民事主体资格,也不具有国内做担保人资格,也无权为他人提供担保。因此抵押合同应该因高策公司的主体资格问题而归于无效。同时,毛先生还称高策公司的抵押行为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而自始无效,他项权利证书系伪造。信达资产天津分公司则认为,高策公司虽为境外注册企业,也未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但其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是本案适格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生产经营活动”和“民事行为”是不同的概念,高策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行为,并非生产经营活动,而是一般民事行为,合法有效。北京高院在最后判定中也认为,对涉案借款,高策公司提供抵押担保亦不存在无效情形。原审法院判令毛某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高策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无不当。也并无证据足以证明他项权利证书系伪造。最终,北京高院也驳回了毛先生的再审申请。按照常理,三次诉讼均胜诉的信达资产天津分公司,应该对高策公司四套抵押担保的房产,进行申请拍卖处理。不过,信达资产天津分公司却在2020年选择将债权转让了出去。2021年4月,北京大兴区法院发布的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5执异145号显示,2020年信达资产天津分公司又将相关债权转让给了世厚投资管理公司,世厚投资管理公司在获得债权后马上将其转手给了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北京玖桥投资管理公司,北京玖桥公司申请法院执行毛先生的抵押担保责任和财产。 北京大兴区法院发布的执行裁定书2024年7月9日,北京大兴区法院发布执行裁定书(2024)京0115执恢1319号,冻结、查处、拍卖应当履行案件相应义务的资产。上述四套房产这才开始了拍卖。抵押担保如何获得通过?至今,该笔债务的借款本金和利息相加已经累计达二、三千万元,已经远超一审判决时候的500万元本金和利息罚息等62.76万元。毛先生一直想不明白,当时被否的抵押担保是如何获得通过的?2024年7月22日,毛先生到朝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四处房产不动产档案,发现在《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上有“申请人身份不符规定”、“先发后补”、“2008.11.14”等字样。 毛先生提供的房产抵押登记申请书毛先生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这是关键了。至少证明两点:一是当时确实因为高策公司外资身份不符合规定,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二是当时批示违反规定办理,所谓的‘先发后补’,也没有人做后续‘补’的工作,也从来没有人联系过我。”从时间顺序上来看,2008年时,毛先生申请抵押担保时间为2008年11月12日,批示先发后补为2008年11月14日,四套房产的他项权利证书也在同日进行了办理;2008年11月19日,北京农商行亦庄支行向北京三农公司发放了贷款。2024年8月,毛先生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朝阳分局提起《行政履行职责申请书》,要求撤销四处房产抵押登记且确认抵押登记自始无效。不过,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朝阳分局在2024年10月11日作出的《答复意见书》(规自朝(访举)[2024]172号)中表示,抵押登记处理并无不当,2008年11月申请办理四处房产抵押登记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当时规定,另,办理抵押登记时无抵押人(外国企业)需提供国内分支机构材料的相关规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朝阳分局作出的《答复意见书》毛先生对此并不认同,他已经于10月26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相关房产的抵押登记。同时,对于最开始500万元的贷款银行——北京农商行亦庄支行,毛先生也认为具有很大责任,后续也会追究北京农商行的责任:“相关资料不是销毁吗?怎么就完成了抵押担保发放了贷款?抵押担保完成也没有通知抵押担保人。当时北京农商行亦庄支行负责人王迎告诉我,债权已经转让出去了,已经和北京农商行无关了。”天眼查数据显示,北京农商行亦庄支行2015年以前的负责人正是王迎。 北京农商行亦庄支行2015年以前的负责人正是王迎 图片来源:天眼查北京农商行改制于2005年,是国务院首家批准组建的省级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前身为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目前拥有694家营业网点,居北京市各银行机构之首。但作为首家省级股份制农商行,北京农商行也是目前四家万亿农商行中唯一未上市的农商行。证监会信息显示,北京农商行上市辅导最新一期的落款时间为2024年10月14日,已经来到了29期。北京农商行最新的2024年三季报显示,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32.00亿,同比增长16.18%;实现净利润58.79亿,同比微增0.92%;资产总额达到1.26万亿,较年初增加288.48亿元,增长2.33%。
(原标题:深度 | 第三次“习拜会”:习主席对拜登说的这些话,也是给特朗普的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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